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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申报相关证明材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卫生健康行业职业技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要求,以及国家卫生健康行业特有职业“职业标准”中申报条件的规定,对需经过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后方可申报鉴定的人员,在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后,须由职业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证明,规范如下:

一、职业培训机构的条件

(一)由黑龙江省教育部门、人社部门、民政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

(二)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应明确包含卫生健康行业职业工种(健康管理师、口腔修复体制作工、助听器验配师);

(三)配备有卫生健康行业职业标准规定的相应师资、教学场地、教学设施设备。

机构需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原件(核对后退回)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印章,由我所留存备案)。

二、提供培训证明材料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必须经培训后才能申报鉴定的对象,按照“谁培训、谁证明、谁负责”的原则,由符合第一条条件的培训机构统一提供培训证明材料。

(一)培训方式为面授的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供资料。

1.不少于“职业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学时课程安排表;

2.师资情况介绍;

3.教学场地、教学设施设备介绍;

4.参加培训学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专业、联系方式)以及培训上课记录等。

(二)培训方式为网络课程的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供资料。

1.不少于“职业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学时网络课程安排;

2.参加培训学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专业、联系方式);

3.学员参加网络课程学习,课时完成情况后台统计表。

三、要求

    各职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申报、合法经营、诚信办学,对提交的资料和日常培训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我协会将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考察、随机抽查等方式核查各职业培训机构有关资质条件以及培训工作实施情况。凡经核实提供虚假机构及学员证明材料,我协会将其纳入诚信黑名单,暂停考试服务,并在官网予以公布。


四、联系方式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衡山路50号1902室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0451-82511665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申报相关证明材料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