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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南岗区促进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南岗区促进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修改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业稳中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文件精神,,努力打造全省“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示范区”,紧紧围绕我区经济发展战略布局,促进南岗区主导产业集聚、升级、加快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和产业发展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岗区(以下简称“本区”)坚持引导、扶持先进制造业→高科技产业优先发展、高科技产业→旅游产业加速发展、传统产业和业态升级发展的理念,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点产业和业态予以扶持。

本办法所指重点产业和业态为:

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等;现代服务业:包括金融业,大型物流,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总部基地、电子商务、文化体育旅游及依托“互联网+”的其他新兴服务业(不包含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进行工商注册、在本区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注册地和纳税不迁离本区、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各种所有制企业或机构。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计算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以资金方式进行扶持的涉税支出由获得资金企业或机构自行承担。

 

第四条【企业落户扶持政策】(企业和投资服务局具体负责)

 

1.新引进企业,对省、市、区产业发展有重大牵动性的大项目,在省市一级支持前提下,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本区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扶持。

 

2.新注册、新迁入南岗区的企业,符合《中国制造2025哈尔滨行动计划》中规定的十大重点产业项目(航空装备、电力装备、汽车、机器人、燃气轮机、生物医药、3D打印、石墨烯、碳纤维及复合材料、新型建材)、现代服务业企业,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连续3年给予贡献额100%扶持。

 

3.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扶持。

 

4.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在本区设立区域总部,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仅限大型央企、中国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2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扶持。

 

5.对符合本区定位的重大项目,租赁社会物业作为自用人才住房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月的人才住房支持,原则上不超过2套,期限不超过3年,对特殊贡献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6.对重点项目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来本区创新创业,在办理落户手续、职称评定、子女入学、医疗服务等方面予以倾斜;同时,对重大产业项目引进人的子女入学予以同等支持。

 

7.服务于本办法所指的重点产业项目,为本区产业项目落地做出突出贡献的各商、协会,机构和个人,经认定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的活动补贴经费。

 

第五条【企业运行扶持政策】(发改局、工信科技局、商务局具体负责)

 

8.企业购地建厂项目,可以为企业提供定向建设厂房等形式的扶持,定向建设的厂房三年内企业可以进行回购,三年期满企业不回购的,可以按市场价租赁。

 

9.鼓励区内企业互相合作、互相采购,对区内企业购买区内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当年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给予买方企业当年购买总额的2%补贴,每家企业全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10.统计新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连续3年按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总额的30%、30%、40%比例给予资金扶持。

 

11.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服务型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贸型企业,按照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新增贡献的20%予以奖励。

 

第六条【科技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工信科技局具体负责)

 

12.择优对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研发投入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0万元-30万元人民币的研发投入后补助。对新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复审通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万元人民币奖励。

 

13.对高校院所专家人才、教师团队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或企业购买承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的,择优给予10万元-2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科技人员、大学生领办创办科技企业满一年以上,按企业规模、科技含量、发展潜力等,择优给予5万元-10万元人民币奖励。

 

14.对符合标准的新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20万元-3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对科技部门认定备案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50万元人民币资助;对已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两年进行一次服务绩效评价,对评定为良好和优秀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人民币运营费用补助;对社会力量改(扩)建存量房产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实际投资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审定,按其实际支出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助。

 

15.对出孵后入驻南岗区,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扩大生产规模的高科技企业,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年度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经费补贴。

 

第七条【总部经济扶持政策】(企业和投资服务局具体负责)

 

16.鼓励企业在南岗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总部具体标准由企业和投资服务局确定),对新设立的企业总部按照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50%给予连续3年奖励扶持,对现有企业总部每年按照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新增部分的30%给予奖励扶持。

 

17.鼓励楼宇运营单位招商引资,对新引进外埠企业年度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50%的比例给予连续3年奖励扶持,对楼宇运营单位按照10%的比例给予连续3年奖励

 

第八条【金融扶持政策】(财政局具体负责)

 

18.总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新增贷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半年以上,且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当年新增贷款额度,依照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补助。

 

19.对发展资金不足的重点企业,可申请本区财政局贷款担保中心提供的低成本融资担保。

 

20.对高科技产业项目进行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的机构,按照其投资额度的2%给予一次性风险投资补贴支持(投资不重复计算),单个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每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1.在本区新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100万、200万元人民币扶持。

 

22.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行为,对已拔付的资金予以追回,并取消该企业三年内申报扶持资金资格同。项目因故中止(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或被支持企业违反承诺,区财下部门收回全部支持资金。

 

第九条【人才扶持政策】(人社局具体负责)

 

23.对携带项目来南岗区进行产业化的高层次人才(团队)除市级资助外,根据项目情况,匹配5万元-50万元人民币不等的资助经费。

 

24.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企业,其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其年度实领工资额2%-5%的补助,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新增贡献(指超出上年度贡献的部分)的10%。

 

25.为引进人才开辟绿色通道,经评定为高层次人才引进人员的,在子女就学时可申请优先统筹安排。

 

第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区直相关部门制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