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黑龙江省营养指导能力提升第二轮培训机构遴选的通知
内容来源:黑龙江省健康产业协会 发布日期:2023-04-11 浏览量:1599 次
为深入推动落实《“健康龙江2030”规划纲要》《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和《健康龙江行动(2019-2030年)》合理膳食行动实施,加强营养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营养指导能力提升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营便函[2021]28号文件、《国家营养指导员培训考核专家组关于营养指导员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国营养培专[2021]5号文件、《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黑龙江省营养指导能力提升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营养指导员培训机构遴选方案。
一、遴选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培训管理机构制定的培训机构标准,结合黑龙
江省实际情况,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遴选条件择优遴选培训机构并进行培训机构备案。
二、遴选条件
此次参加遴选的培训机构应具有丰富的卫生健康人才培训经验,在本区、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由黑龙江省教育部门、人社部门、民政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应明确包含卫生健康行业职业工种(健康、营养等);
(二)具备开展实训实践场所,可以满足理论教学和实践培训的相关要求;
(三)具备营养、食品、健康等方面行业培训相关经验,同时拥有符合营养指导员培训师资素质和能力要求且相对稳定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可开展理论教学及实践培训(营养指导员培训师资素质和能力要求条件见附件1);
(四)具备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可对教学培训和日常运营管理工作提供人、财、物配套全面保障,具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教学设备、管理服务团队;
(五)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及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有关部门相关要求,接受国家培训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统一的培训标准、教学大纲、教材和管理规定,制定教学实施计划并按时报备,开展规范化培训工作(营养指导员培训大纲见附件2);
(六)具备条件的遴选机构需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核,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需要加盖单位公章,由协会留存备案;
(七)对有培训不良记录的培训机构,或接受培训人员对其培训质量和管理有较多问题反映的,将取消其遴选资格;
(八)参加遴选的机构应确保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我协会将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考察、随机抽查等方式核查遴选机构的有关资质条件以及培训工作实施情况。凡经核实提供材料为虚假信息的,我协会将其纳入诚信黑名单,暂停一切培训考核服务,并在官网予以公布。
三、材料提交时间
开始时间:2023年4月14日
截止时间:2023年5月14日
四、材料提交方式
电子材料以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命名(例:协会+吴老师+0451-82511665)发送至109649271@qq.com邮箱。
纸质版材料邮寄至黑龙江省健康产业协会。
地址:黑龙江省南岗区隆顺街1号,潘老师0451-82511665
附件1.营养指导员培训师资素质和能力要求及管理(草案)
附件2.营养指导员培训大纲
附件3.遴选标准(参考)
黑龙江省健康产业协会
2023年04月10日
附件: 附件1.营养指导员培训师资素质和能力要求及管理(草案).docx 附件2.营养指导员培训大纲.docx 附件3.遴选标准(参考).xlsx